我的胳膊樣公交車和刷卡機給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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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胳膊樣公交車和刷卡機給夾了
發生事故
王坤是公交車司機,其駕駛公交車在站點處等候乘客上車,乘客黃友華準備上公交車,一只腳正踏上車門臺階,王坤沒有注意,將車門關上,致使黃友華腿被夾住,摔倒在地,同時被經過的別克轎車碾壓,致黃友華胳膊骨折受傷。
經交警大隊認定,公交車駕駛員王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黃友華受傷后在醫院接受治療,做了骨折內固定手術。
出院后,黃友華與公交公司協商賠償,公交公司稱車輛承保有車上乘客意外醫療保險,黃友華在事故發生時,半個身子已經上車,是被公交車摔下去的,因此黃友華屬于車上人員,乘客意外醫療保險應該全額賠償。
但是保險公司認為黃友華在事故發生時屬于車外人員,應當用交強險賠償,交強險不夠賠償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擔補充賠償。
由于保險公司對于賠償理解不同,僵持不下,黃友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人身損失。
法庭審理
法庭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黃友華在事故發生時,身體處于車外,摔倒在路上,并被其他車輛碾壓,因此屬于車外人員,應當適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黃友華身體受到損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
經法庭認定,黃友華各項經濟損失合計7萬元。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7000元賠償,公交公司承擔剩余53000元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本案中,公交公司認為發生事故時,黃友華已經上車,屬于車上人員,應該適用乘客意外醫療保險,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法院認為發生事故時,黃友華摔倒于車外,并被其他車輛碾壓,應當是車外人員,適用交強險的賠償,因此判令交強險先行賠償,不夠賠償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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