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刷卡機被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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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銷刷卡機被判刑案例
上海一中院供圖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李丹陽8月29日報道:即將在上海落戶的女子梁某某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不僅被取消了落戶資格,還被判刑三年六個月。近期,梁某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理由為量刑過重。
今天(8月29日),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此案,駁回梁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錯過下車女子搶奪方向盤
2018年12月4日上午9點左右,梁某某像往常一樣,乘坐783路公交車上班,這天她與客戶約好要簽合同。當公交車行駛至張楊路居家橋路站點時,梁某某慢了一步,錯過了下車時機。
眼看客戶就快到了,梁某某想盡快下車,便要求公交車駕駛員王師傅再次停車開門,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后來王師傅又打開中門(即下車車門)兩次,其中第三次開門時間約10余秒,然而梁某某卻始終沒下車,而是繼續(xù)與王師傅爭吵。其他乘客催促開車,王師傅便再次關閉車門,發(fā)動公交車駛離了站臺。
開車后,梁某某急了,快步走向前門駕駛位,一邊質問王師傅,“你為什么不讓我下車?”,一邊硬生生把方向盤往左拉拽,“叫你不讓我下車!”。王師傅急忙下意識把住方向盤,并踩住剎車,但事發(fā)突然,失控的公交車撞上了同向左側車道上等候信號燈的電力工程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公交車內12名乘客無受傷情況。車停后,王師傅第一時間撥打了電話報警。
女子一審被判三年半不服后上訴
梁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但到案之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交代不誠,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發(fā)生后,梁某某家屬對公交車、電力工程車所屬公司分別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某強行拉拽正在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嚴重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并引發(fā)事故,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某某系在實際載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該犯罪行為,結合案發(fā)當時路段機動車流量及天氣情況,梁某某的坦白情節(jié)及已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等情節(jié),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后,依法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得到這樣的判決,梁某某不服氣。她認為自己始終沒有傷害他人的想法,且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過重。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直接故意且不構成自首二審維持原判
“為什么不計后果拉拽方向盤?”庭審中,法官詢問梁某某。
“公交車剛出站,而且是在平地上,我覺得不會有什么嚴重的后果,才去拉方向盤的。我就是想下車。”
“你為何在第一份筆錄中說自己是因為沒站穩(wěn)跌倒在刷卡機旁,并否認搶方向盤,而在第二份筆錄中又說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方向盤?”
“我當時情緒比較激動,記不清了,但我說了以監(jiān)控錄像為準。”
整個庭審過程中,梁某某情緒都比較低落。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梁某某是否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而非積極追求,監(jiān)控錄像、證人王師傅的證言與梁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明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梁某某因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執(zhí),強行拉拽公交車方向盤,且當時車內有十余名乘客,足以認定梁某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關于梁某某是否構成自首,經查,公安機關已于案發(fā)后及時收集了相關證據(jù),而梁某某在到案之初否認作案事實,在案發(fā)當天第二份筆錄中亦未對其強行拉拽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作案事實作如實供述,故雖然梁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但其到案后直至公安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均未能如實供述罪行,故其不構成自首。
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梁某某所作的處罰,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之內,量刑并無不當。故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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