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刷卡機刷信用卡手續費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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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刷卡機刷信用卡手續費多少錢
1、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目的是什么??
答: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瞥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答: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3、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那些?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如何監管?
答: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6、人民銀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銀行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
7、人民銀行的性質和作用是什么?
答:人民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其作用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臉,維護金融穩定。
8、《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辦理結算業務有哪些規定?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復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人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9、《商業銀行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指的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10、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有哪些?
答: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卡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11、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答: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
12、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3、商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應注意哪些?
答: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14、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 事不正當競爭;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15、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16、設立商業銀行時,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17、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文件、資料有哪些?
答: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井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8、商業銀行監事會的職責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的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19、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文件、資料有哪些?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20、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應由哪個機關來頒發?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
21、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是否還需辦理營業執照?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答: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它是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23、商業銀行哪些變更事項,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24、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有哪些情形不能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25、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這里所稱的關系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6、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予以處分?
答:二年內。
27、《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辦理同業拆借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人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人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28、《商業銀行法》中對企業開立賬戶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9、《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30、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業銀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支付遲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答: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32、商業銀行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應受到什么處罰?
答:商業銀行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什么是票據權利?包括什么?
答: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4、若票據金額的記載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的,票據是否有效?
答: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5、票據上的何種記載事項不得更改?
答: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
36、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是否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答: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37、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何種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何種記載事項負責?
答: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38、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為多長時間?
答: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39、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什么?
答: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40、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
答: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41、匯票的付款日期記載的形式有幾種,
答:付款日期記載形式有:(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42、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什么?
答: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43、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是否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4、匯票上設定質押時,應當如何記載?
答: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45、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什么?
答: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46、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什么?
答: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7、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哪些事項?
答: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48、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
答:承擔連帶責任。
49、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何種權利?
答:追索權。
5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什么?
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51、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誰承擔責任?
答: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52、匯票到期日前,何種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答:匯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5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幾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答: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54、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額和費用?
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5、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應符合哪些規定,該簽章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答: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56、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或者票據載明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或者違反規定加蓋銀行部門印章代替專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承擔責任。
57、哪些人為票據保證人時,票據保證無效?
答: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58、在哪種情形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
答: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5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0、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答: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6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應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62、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約定的是什么?
答: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末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63、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6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如何清償?
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65、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66、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什么?;
答: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67、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答: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68、權利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7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以及怎樣追償?
答: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73、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校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7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怎樣處理?
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7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應當怎樣認定?
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7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
答: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77、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
答: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8、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80、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條款進行變更,對保證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1、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8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答: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8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在何時中斷、何時中止?
答: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84、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保證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
答: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8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的情況下,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86、保證期間,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保證人應當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
答: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87、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何種財產可以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答: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88、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抵押權應當如何認定?
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89、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90、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9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抵押權,
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9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應當如何受償?
答: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請貸款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首先,貸款申請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資格,即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按準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請貸款,需要符合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清償計劃;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三是已在貸款人那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四是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五是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施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94、貸款是否需要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
答: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是國際上通用的防范信貸風險的一種基本制度。在《貸款通則》中規定要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在貸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國貸款管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重大舉措。
95、簽訂借款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內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雙方依據國家規律、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任何貸款都要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且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如系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還應依法辦理登記。
96、金融機構如何計收貸款利息?
答:《貸款通則》規定,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一筆貸款利率;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利息之外,貸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手續費,除此之外,貸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時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期按規定計收利息;貸款貼息堅持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97、對貸款展期有什-么規定?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98、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銀行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不得套用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99、申請貸款的答復時間多長?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貸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請貸款的有關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100、借款人有哪些權利?
答:借款人的權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101、借款人有哪些義務?
答:借款人的義務有: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
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102、對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對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103、借款人有哪些情況,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答:借款人的情況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貸款人可行使怎樣權利?
答: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05、《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它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本辦法也將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納入調整范圍,代表機構既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也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106、《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蛲V鼓稠椊鹑跇I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撤消代表機構。
107、金融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處罰一般要經過下列步驟:(一)查明金融違法行為的事實;(二)聽取金融機構的陳述和申辯;(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送金融法制部門審核;(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至金融機構;(五)金融行政處罰的執行。
108、《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的對象和種類有哪些?
答:《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的對象是指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各總行、總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分行、分公司、支行營業部、辦事處、分理處、營業所、儲蓄所、信用社聯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當行、郵政金融機構等機構的工作人員?!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109、金融機構離任工作人員違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含義是什么?
答:有二層含義:一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離退休、辭職等原因離開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依法作出,并交由有關部門配合執行處理決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處理。二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離退休辭職等原因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觸犯刑法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10、金融機構不得從事的賬外經營行為有哪些?
答:金融機構不得從事的賬外經營行為有:(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軋差處理;(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111、金融機構違法從事賬外經營行為的,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違法從事賬外經營行為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 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 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 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2、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 告、統計報告。如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 計報告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 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 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3、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如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
(四)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4、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如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離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四)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5、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辦理存款業務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辦理存款業務的處罰是:
(—)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廠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四)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116、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貸款的,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貸款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四)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7、金融機構違規從事拆借活動,應受什么處罰?
答:金融機構違規從事拆借活動的處罰是:
(一)暫?;蛘咄V乖擁棙I務;
(二)沒收違法所得,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卜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118、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四)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9、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井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120、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拒不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的,應如何處罰?
答:金融機構拒不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的,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是:
(一)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1、甲向乙銀行貸款20萬元,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抵押,并訂立了抵押合同。甲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甲又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乙認為將車自行管理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質權。本案中抵押和質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質押均無效。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城市房地產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此,抵押無效。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甲用于質押的車仍放在甲處,未移交給乙,因此,質押無效。
122、甲居于某址市.因業務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處公寓(價值210萬元)作抵押,分別從乙銀行和丙銀行各貸款100萬元。甲與乙銀行于6月5日簽訂了抵押合同,6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與丙銀行于6月8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同口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甲無力還款,乙銀行、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對甲的公寓依法拍賣,只得價款150萬元,乙銀行、丙銀行對拍賣款應如何分配?
答:乙銀行50萬,丙銀行100萬。根據《扭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權,得到拍賣款的100萬: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后,得到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余下的50萬。
123、蘭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甲,因單位房改急需款項。遂將其個人所有的蘭天股份公司股票質押給乙銀行,借款10萬元。質押合同何時有效?
答:質押合同自甲與乙辦理質押合同登記之日生效。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24、張某向甲銀行借款l萬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證?,F甲銀行將該債權轉移給乙銀行,在原保證合同時債權轉移并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李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答:李某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25、甲向乙銀行借款2萬元,并由丙從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后甲請求乙推遲還款期阻限1年,乙應允,但提出推遲1年期間的利息為30%,甲同意,并簽訂了變更合同協議。甲、乙將變更合同的內容告知了丙。丙當時礙于情面,口頭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還款,遂發生糾紛。丙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丙對該2萬元借款及其推遲1年期間的利息均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26、甲企業向銀行貸款100萬元,以一處房產作抵押登登記,同時提出保證人丙企業為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到期后,甲企業不能履行債務。銀行應按照何順序主張權利?
答: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銀行應首先以房產作價償付,不足部分由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
127、2000年8月,甲廠向A銀行借款20萬元,期限一年,以本廠所有的一輛價值40萬元的轎車做抵押,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9月,甲廠又以該轎車作抵押物,向B銀行借款15萬元,期限半年雙方也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01年2月,甲廠用來抵押的轎車因火災被燒毀,獲保險公司賠償金40萬元,2001年3月甲廠向B銀行的借款到期,B銀行向甲廠追討15萬元借款,否則便要拍賣被抵押的轎車。A銀行獲悉后,認為甲廠未經其同意便將抵押給該廠的轎車抵押給丁B銀行,侵犯了其抵押權。甲廠答復說汽車已被燒毀,抵押權沒了標的物,自然也沒了抵押權。
問:(1)甲廠用已作抵押的汽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答:再次抵押有效。因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能超出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其抵押權?
答:根《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物登記先后順序清償。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由此可知,甲廠因被抵押轎車的毀損所獲得的40萬元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A銀行、B銀行先后受償20萬元、15萬元。
128、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百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
問:(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
答: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是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
(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
答: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當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
(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幺責任?
答: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129、某醫院因擴建急需資金,向銀行申請了貸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設備作為貸款抵押;但貸款到期后,該院確因某種原因未能還清貸款。試問銀行能否執行抵押物?有何依據?
答:銀行不能執行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因此,醫院用本院設備作為貸款抵押是無效抵押,銀行不能執行抵押物。
130、甲向乙銀行申請貸款2萬元,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信貸員去丙家核保時,丙正因病在家,口頭表示同意,但由其兒子代筆答訂抵押合同,隨后辦理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后,甲無力還款,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擔責任時,丙以不知情拒絕,問:丙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
答:丙應承擔擔保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行為有效。抵押合同的簽名為丙,銀行相信丙的兒子有代理權,抵押經過登記,因此,丙的兒子的代理權行為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丙應承擔擔保責任。
131、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將該辦公樓抵押給A銀行。隨后,甲公司因一購銷合同與丙公司發生糾紛,丙公司向法院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受訴法院裁定將甲公司辦公樓查封,問:法院將甲公司辦公樓查封是否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
答:法院將辦公樓查封并不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乙銀行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法院將辦公樓查封并不影響乙銀行的抵押權。
132、甲向乙銀行中請貸款10萬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隨后,甲又將房屋出租給丙,井告知該房屋已抵押。貸款到期后,甲無力償還,乙銀行將該房屋拍賣給丁,丙向丁要求繼續租住此房屋,問: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問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機人自己承擔,因此,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133、甲公司于1995年5月向A銀行申請1年期貸款1000萬元,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1996年日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此時,A銀行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A銀行可否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權?
答:(1)由于截至1996年8月,A銀行債權仍處在乙公司擔保期間內,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A銀行具有選擇權,既可以作為甲公司的債權人向人民銀行申報債權,參加到破產案件中,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A銀行不能在加入債務人破產程序的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為這有可能引起雙重受償的結果。A銀行的正確做法是選擇其一,如果選擇丁參加破產程序,那么,在破產程序中未得到足額清償的債權部分,A銀行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六個月之內提出,否則,喪失訴訟失效。
134、張某,2998年3月6日,因生活需要,向A銀行申請6個月個人消費貸款15000元,以其所擁有的一套高級音響做抵押,因不屬于擔保法規定的必須登記的物品,A銀行未要求其辦理登記手續,1998年7月13日,張某義向B銀行申請8個月期個人消費貸款10000萬.以同一套音響作為抵押,辦理了登記手續,兩筆貸款到期后,張某均無力歸還,引起訴訟后,法院判決抵押物優先償還B銀行貸款,請問,法院判決對否,有何法律依據?
答: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其他(不是必須登記才生效)的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雖然A銀行與張某的抵押合同為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但由于B銀行與張某的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登記,因此,A銀行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得對抗B銀行的抵押合同,法院判決B銀行具有優先受償權是完全依法判決的。
135、甲公司與乙工廠洽商成立一寸,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甲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臨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乙工廠出資1000萬元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征地和培訓工人將近完成時,甲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乙工廠遂起訴到法院。
問:(1)甲公司與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蓋公章。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甲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3)乙工廠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答:應當賠償。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6、甲6月1日向乙發出一項要約,規定在6月15日將承諾有效,6月10日甲通知乙撤銷其6月1日的要約。6月14日乙通知甲接受要約。
問:甲的撤銷行為是否有效?
答:甲的撤銷行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甲在向乙發出的要約中,明確了承諾期限,因此,甲的撤銷行為無效。
137、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貸款到期后,甲公司拒不還款,并且經營不佳瀕臨破產,卻將一輛價值100萬元的轎車送給甲的上級部門。問:乙銀行可采取何種措施,
答:乙銀行可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無償轉讓汽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甲公司不按期償還乙銀行的借款,卻向其上級部門無償轉讓財產,對乙銀行自然造成損害,乙銀行可行使撤銷權。
138、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
問:(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
答:無效。
(2)根據《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答:根據《票據法》第二寸二條規定,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
(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么? 答:本案中,承兌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根據票據行為的—?般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屑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
139、A公司簽發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票據金額欄空缺,由B公司財務人員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30萬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因票據上補記的手寫體字體與其他字體不統一而遭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票據有可能系變造。問:
(1)A公司的開戶行退票理由是否正當?
(2)B公司的補記行為是否屬于票據的變造,為什么?
(3)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有什么區別?
答:(1)不正當。
(2)不屬于票據的變造。根據《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票據偽造主要是針對票據上的簽章事項,其目的在于偽造票據債務人;票據變造主要是針對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其目的是變更票據責任的內容。
140、A公司開出一張收款人為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因與D廠發生了貨物買賣關系而將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D廠,D廠又將其背書轉讓給了E公司。E公司在票據到期日請求c銀行付款時遭拒絕。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認為,D廠所供貨物有明顯的質量瑕疵,故拒絕付款。
問:(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書均為有效背書,E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合法。因為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負有票據責任。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據,那么B公司的抗辯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B廠的抗辯不合法。根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惡意取得票據有哪幾種情形?
答: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4)什么是票據抗辯?
答:票據抗辨是指票據債務人權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41、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還有3個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振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最好去申請公示催告。
問:(1)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他機關?)
答:法院。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請,該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
答: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在3日內發出公告。
(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答:依法申報后,法院應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答: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結;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 FAMILY: 宋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40、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
答: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41、匯票的付款日期記載的形式有幾種,
答:付款日期記載形式有:(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42、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什么?
答: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43、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是否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4、匯票上設定質押時,應當如何記載?
答: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45、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什么?
答: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46、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什么?
答: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7、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哪些事項?
答: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48、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
答:承擔連帶責任。
49、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何種權利?
答:追索權。
5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什么?
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51、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誰承擔責任?
答: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52、匯票到期日前,何種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答:匯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5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幾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答: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54、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額和費用?
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5、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應符合哪些規定,該簽章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答: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56、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或者票據載明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或者違反規定加蓋銀行部門印章代替專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承擔責任。
57、哪些人為票據保證人時,票據保證無效?
答: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58、在哪種情形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
答: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5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0、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答: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6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應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62、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約定的是什么?
答: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末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63、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6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如何清償?
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65、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66、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什么?;
答: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67、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答: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68、權利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信用社信用卡還款手續費?
、還款方式:
1、全額還款:
如果選擇全額還清信用卡賬單金額,一般沒有還款手續費與利息。
2、分期還款:
如果選擇分期償還信用卡賬單金額,會產生一筆分期手續費,分期手續費按月收取,費率與期數有關。
3、最低還款額還款:
如果選擇最低還款額還款,不會收取手續費,但是需要對未還款部分按天支付利息,每天的利率為萬分之五。
二、還款渠道:
1、微信還款:
在微信上面償還信用卡時,一般會按照還款金額的0.1%收取手續費。
2、拉卡拉還款:
在拉卡拉上面償還信用卡時,一般會按照還款金額的0.2%收取手續費。
3、柜臺或ATM機還款:
在銀行網點柜臺或ATM機還款時,一般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4、綁卡還款:
一般將信用卡與同行借記卡綁定后,自動還款沒有手續費。當信用卡綁定他行信用卡進行自動還款時,一般會按金額的0.1%到0.2%收取手續費。
5、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
通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還款時,一般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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