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機有風險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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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機有風險嗎怎么辦
為賺取利息套現信用卡將款項轉借他人,借款效力如何認定?借款人能否要回該筆借款?主張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城廂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套現信用卡出借現金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蔡某與許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7月30日,許某聯系蔡某:“小蔡,我最近因為生意周轉需要資金,你看能不能借我點錢?”蔡某:“我也就是打工的,沒有什么積蓄,恐怕幫不上你呀。”許某:“你不是有信用卡嗎?可以在我這機子上刷卡取現然后借我先周轉下嗎?”念及二人交情,蔡某最終答應了許某的請求,在刷卡套現后將資金24810轉借給許某。許某在收到錢后向蔡某出具《借條》,并約定還款期限。期限屆滿后,許某僅償還5000元,其余款項經多次催討仍未償還。蔡某因許某未還款導致信用卡產生手續費、利息及違約金,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許某償還本金及逾期利息。
城廂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的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為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案涉借款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從蔡某提交的《借條》以及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認案涉的款項19810元系信用卡刷卡套現的款項后轉寫為借條。現蔡某要求許某返還欠款1981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支持。但蔡某通過信用卡套現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系無效的法律行為,所約定的利息亦不受法律保護,故其要求許某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使用信用卡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持卡人要合法合規使用信用卡,不可存在僥幸心理,違背約定的資金使用用途。套取信用卡轉貸牟利,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而且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持卡人就要自己背上債務,逾期還款還會對自己個人征信產生影響。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通訊員 劉志猛 張慧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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