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刷卡機手續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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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聯刷卡機手續費發票
企業因經營業務需要而購買商品消費卡、交通充值卡和電信充值卡取得的發票能否作為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及如何扣除是不少企業關心的問題。主要歸納如下:
一、商品消費卡
商品消費卡是發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本企業或企業外特許經營消費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規定,售卡方可按規定向購卡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購買商品消費卡時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且企業使用商品消費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商家不再向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問題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企業購買商品消費卡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在用商品消費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商家不再向持卡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企業無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例1:A企業于2017年8月,向B發卡機構購買商品消費卡1000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2017年9月,A企業用消費卡向某消費卡定點百貨購物中心購買辦公用品10000元,取得POS機小票。
例2:A企業于2017年9月,向某百貨購物中心購買辦公用品10000元,銀聯支付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8547.01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452.99元。
根據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業購買可用作進項抵扣的貨物時,一般不會用消費卡支付貨款,由于企業消費卡在購入時能享受少量折扣,因此消費卡常用于職工福利和業務招待等不能抵扣的項目。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根據以上規定,若企業消費卡消費支出與取得收入有關并且是合理的,可以以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合法憑證稅前扣除。如用于職工福利和業務招待的,按稅法規定限額扣除,用于直接對外捐贈的,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企業購入消費卡時雖然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但在未使用前不能全額扣除。
例3:A企業于2017年12月,向B發卡機構購買商品消費卡1000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2018年2月,A企業用消費卡向某消費卡定點百貨購物中心購買辦公用品10000元,取得POS機小票。問上例支出應于何時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上例支出應于2018年2月憑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小票清單稅前扣除。
二、交通卡和電信卡的充值定額發票
定額發票是由稅務機關專門指定的廠家印制的,不用填開的,有固定數額的發票。常用作停車費、交通卡和電信卡充值等憑證。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稅法規定,交通卡和電信卡的充值定額發票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只要以上充值卡支出實際發生,且與取得收入是有關的、合理的,可以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稅前扣除。
例4:A企業于2017年10月辦理了公交IC卡,專門用于銷售人員跑業務出門使用,取得公交卡充值的定額發票合計金額1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交卡卡內余額為5000元。問上例A企業2017年度可稅前扣除的公交卡支出是多少?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A企業2017年度可稅前扣除的公交卡支出為:
10000-5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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