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信用卡刷卡機辦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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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信用卡刷卡機辦理點
干擾司機開車,是一項極其危險的行為,然而總有人置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而不顧,做出危險的舉動。去年11月份,一名男子在南寧的207路公交車上鬧事,上演了驚險一幕。幸好,鬧事男子被群眾和司機合力抓住。10月25日上午,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開庭進行了審理。
當天被告人黃某乘坐207路公交車,去往南寧江南客運站方向,但是因為北大路鐵路立交橋下封路施工,公交車臨時改道,黃某未能及時下車,便產(chǎn)生了怒氣。
公訴人:“被告人黃某以司機經(jīng)站不停車為借口,腳踹公交車上的IC卡刷卡機、公交車車載支付終端,隨后又拿起滅火器威脅公交車司機。”
看到黃某情緒激動,公交車司機立即靠邊停車,并撥打了報警電話,在等待警察出警的過程中,怒氣未消的黃某又拿起車上的滅火器,先是恐嚇司機,接著用滅火器撞擊公交車前門,試圖打開車門逃跑。黃某的這一舉動也引起了車上乘客的不滿,就在黃某打開車窗逃跑時,兩位乘客立即出手阻止。
公訴人:“黃某跳車逃跑時將乘客的兩部手機踢壞,經(jīng)鑒定,公交車刷卡機價值為人民幣825元,公交車車載支付終端價值為人民幣800元,手機配件價值為人民幣452元。”
在庭審中,黃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他稱當時是因為喝了酒,所以才會如此激動。
被告人 黃某:“當時喝醉了。”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為發(fā)泄情緒,破壞社會秩序任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經(jīng)過舉證、質(zhì)證等階段后,公訴人提出了量刑建議。
公訴人:“根據(jù)以上情節(jié),建議對其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兩個月。”
案件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日宣判。
記者 蔣君妮 吳容橋 通訊員 蔡夢婕 班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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