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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73 發布日期:2023-06-01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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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組織考試作弊呈現信息化、合作化趨勢,既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也給國家考試公平造成惡劣影響,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考試作弊等嚴重破壞考試制度的行為入罪。本案涉案人員在國家級重點考試中利用無線電傳輸方式組織30多名考生作弊,是北京市近年來發生的最大規模組織考試作弊案。本判決充分考慮組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各被告人的分工,準確認定“情節嚴重”,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8刑初261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等人經預謀后在本市海淀區A大學、朝陽區B大學、C大學等考點,在當日舉行的2017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中,組織33名考生通過無線電設備進行考試作弊。

當日,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被民警抓獲,并當場起獲作案用無線電設備。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其中,李某、章某是從犯,六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對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章某涯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第一,控方指控章某涯組織33名考生作弊的證據不完整,部分人員無法認定為被組織者。指證張某群組織考試作弊的兩名考生的證據存在瑕疵,且從章某涯、張某群的供述及合作協議來看,雖然雙方有10人交易的事實,但控方沒有10人參加作弊考試的證據,故控方通過推斷認定該10名考生考試作弊的證據不充足,依據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適用規則,應當以查證屬實的考生作為指控范圍。第二,現有的司法解釋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應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章某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章某涯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在犯罪前表現良好,無犯罪與違法記錄,因一時貪心且法律知識淡薄,對新增的罪名理解不夠,未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故而觸犯刑法,綜上,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被告人呂某龍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第一,呂某龍在本案中處于從屬地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呂某龍并未全程參與事前預謀和組織實施,并不知道考試試題、答案、作弊器材的來源和途徑,其只是下游犯罪,對收費標準和考試信息等關鍵問題沒有決定權;呂某龍并非考前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只是作為代理商幫助章某涯招生,并沒有參與考試的報名、準備、作弊等一連串行為;呂某龍并未獲得利益,且代為收取的費用已經轉給張某陽,而張某陽口供顯示交給章某涯的1.9萬元設備押金中也包括呂某龍的1000元,可見呂某龍并非此次考試作弊的組織者和決策者,他仍需按規定交納費用。第二,張某陽系招生培訓協議背后真正的組織者和實際受益者。從《MBA、MPA雙證研究生(統招)培訓協議書》可以看出,張某陽負責對考生的各項培訓及考中配合,以實現高通過率,二人對考試風險也作出特別約定;呂某龍供認是張某陽主動找其聯系考生,考生交的18萬元考試費也給了張某陽,故呂某龍只是因培訓班的部分考生參與張某陽的培訓,所以代其收錢。第三,呂某龍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向偵查機關如實供述案件事實,配合偵查機關進行調查,具有坦白情節,人身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較低,懇請法院依法考慮本案案情和呂某龍的個人表現,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陽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張某陽不是組織、策劃者,并不認識所涉學員,只是受呂某龍之托介紹呂某龍與章某涯認識,處于從屬位置;學員名單的學生均系呂某龍提供,呂某龍做教育培訓,目的在于金錢利益,在本案中的積極性遠大于張某陽,而張某陽也是考生,目的在于通過考試,只是做輔助性的工作;章某涯收取的1.9萬元設備押金中包含張某陽參加考試的1000元,故張某陽收取的18萬元系章某涯償還的借款,其本人并未賺取收益,應屬幫助犯、從犯。此外,張某陽歸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有悔罪表現,系初犯,沒有前科,主觀惡性相對較??;且張某陽在開考之初即被抓獲,沒有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和嚴重后果,犯罪情節輕微;加之,張某陽法律意識淡薄,故懇請對張某陽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張某群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沒有參與合謀,與章某涯、李某只是合作關系,沒有組織33名考生作弊;對指控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首先,本案六名被告人雖被起訴為共同犯罪,但應當分清每個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做到“罰當其罪”。其次,張某群并不是章某涯公司的工作人員,證人指認張某群在D大學附近參加的培訓,是正常的業務培訓,是章某涯通知張某群帶著學員去參加,由于張某群跟老師熟所以做接待工作,且此次培訓與考試作弊無關,呂某龍、張某陽介紹的學員與張某群也沒有關系,故張某群只應對自己的組織行為負責。再次,張某群注冊公司進行正常的教育培訓,了解章某涯有辦法讓學員通過MBA考試后,與章某涯的公司簽訂《教育培訓合作協議書》,約定由星空世紀代為培訓學員,之后才了解到章某涯用無線設備傳輸的方法進行考試作弊,故與章某涯無事前的共謀;而且,張某群介紹的學員在12月9日參加培訓后,認為效果不好不同意再去星空世紀參加培訓,故10名學員是否參加考試并不清楚;而證人劉某菲和王某楠并未明確指認張某群,亦無法證實張某群有組織行為。綜上,作弊的方式有很多種,既不能因為“保過”就認定是通過無線電的方式作弊,也不能因為與章某涯簽訂協議就認定是組織考試作弊,控方證據既無法證明張某群實施了組織行為,也無法證明組織的學員,故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張某群是在校學生、參與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等情節,對其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李某系從犯,庭審中如實交代罪行,系坦白;一貫奉公守法,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孩子的父親因本案即將面臨刑事處罰,現由父母代為撫養,李某父親身患重病,母親很難一人照顧兩個孩子;此外,李某只針對一個考點,不應對全案考生負責,不屬于情節嚴重,故建議法庭對李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章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章某事先沒有參與組織和決策,只是被章某涯臨時叫來幫忙,并不了解全部案情,犯罪主觀惡意較??;章某只針對A大學考點作弊的8名考生發送答案,人數相對較少,只發送了不到半小時,共六七條答案,實際危害結果較輕,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章某系從犯,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平時表現良好,在本案中沒有獲取經濟利益,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故建議法庭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章某涯注冊成立星空世紀、被告人呂某龍注冊成立華拓易通培訓中心、被告人張某群注冊成立法大教育,從事教育咨詢等業務。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章某涯設計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中組織作弊,并以承諾保過的方式發展生源。被告人呂某龍通過被告人張某陽、被告人張某群通過被告人李某,與章某涯建立聯系,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為章某涯招募考生,并從中獲取收益。章某涯與張某陽、呂某龍約定每名考生向章某涯支付2萬元,考前支付1萬元,通過考試后再支付1萬元,為此張某陽與呂某龍簽訂《MBA、MPA雙證研究生(統招)培訓協議書》,組織18名考生參加考試作弊,呂某龍向張某陽支付培訓費18萬元;張某群以法大教育的名義、章某涯以星空世紀的名義簽訂《教育培訓合作協議書》,約定星空世紀承諾法大教育學員在2017管理類聯考內通過全科考試,并可以達到國家A線,MBA聯考保過輔導班10人,每人2.6萬元,每人預付款1萬元,張某群共支付章某涯預付款10萬元。

期間,章某涯購買信號發射器、信號接收器等作弊設備,張某群、呂某龍、張某陽將信號接收器分發給考生,并以模擬考試等方式配合章某涯組織考生試驗作弊設備;章某涯讓李某找同學幫忙做答案。2016年12月23日,章某涯在京師大廈、貴州大廈、如家快捷酒店登記房間,將筆記本電腦、手機、信號發射器等設備放入房間并予連接,指導李某、章某操作電腦及發射軟件。

2016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組織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考試中作弊,章某涯在如家酒店為在B大學參與作弊的考生發送答案,李某在貴州大廈為在C大學參與作弊的考生發送答案,章某在京師大廈為在A大學參與作弊的考生發送答案;呂某龍在C大學參加MBA考試并參與作弊;張某陽在B大學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以相同的方式在思想政治理論考試中作弊。

當日,民警在如家酒店1410房間抓獲被告人章某涯,在C大學抓獲被告人呂某龍,在B大學48號樓88考場抓獲被告人張某陽,在B大學院內抓獲被告人張某群,在貴州大廈1608房間抓獲被告人李某,在京師大廈1220房間抓獲被告人章某,并起獲作案用無線電設備。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如下證據材料:

1.被告人章某涯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2014年4月,其和李某成立了星空世紀,法人是李某,2016年改為其,公司只有其一人,其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時被抓。其從2016年開始接觸考試作弊,這是第一次組織考試作弊,其以考研保過的方式發展生源,通過傳送考試答案的方式作弊,考試過了再收取費用。作弊設備包括發射器和接收器,2016年11月其從網上買了3套發射器、60個接收器;原理就是無線傳輸,將發射器插上電源連接到筆記本電腦上,電腦上下載有T7發射器使用說明,說明里有發射軟件,用電腦頁面打開T7,然后把文檔材料粘貼到它的發射欄里,點擊發射,接收器就能接收到所發文檔材料,接收器最遠接收距離二三百米。

考試前,其將接收器偽裝好交給考生,用自己的身份證在貴州大廈、京師大廈開了房間,用李某浩的身份證在如家酒店開了房間,把作弊器放在房間里,讓章某負責京師大廈,李某負責貴州大廈,自己負責如家酒店,還教他倆如何在筆記本電腦上發送答案;并讓李某找幾個同學幫忙看考研答案的準確性。開考后,其從QQ群里(昵稱分別是北京葉波、星空、星空教育、億隆高歌)找考試答案,群里有2017年MBA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試題照片,后面跟著一堆答案,其看哪個答案靠譜或者粘貼到發射欄發送給考生,或者通過QQ發送給章某和李某,他們再發送給考生。其和張某群吃飯時,他問考研能不能保過,其說可以,介紹了考試作弊的操作過程和費用,張某群同意這種賺錢方式,也同意介紹學員,之后給了10個學生名單,將10萬元打入其工商銀行賬戶。其和張某群談的條件是每名學生先交1萬元,考試通過后再交1萬元,他跟學員收多少錢其就不管了,之后,其上網買了作弊器。其和李某說C大學有兩個人參加2017年MBA研究生考試,讓她幫忙發送考試答案,其去B大學發送答案;考試前,其帶李某去了貴州大廈和京師大廈,她看到了貴州大廈屋內的作弊器,其說章某也來幫忙發答案,其還讓李某叫她弟弟李某浩來開車。23日晚11點左右,其和李某浩從神州租車國貿店把租好的帕薩特轎車開到了如家酒店,其怕設備發射的距離不是太遠,接收器接收不到發射的內容,就想著李某浩開車,自己在車上發答案,后來設備挺好的,其就讓他呆在車上了,車上的黑色拉桿箱里裝著給發射器和筆記本供電的電瓶。其和張某陽沒有經濟糾紛,沒有借過他的錢,也沒有借錢給他;張某陽帶著19個學生參加過其的培訓,交了1.9萬元??记皟蓚€禮拜的周末,其以公司名義組織了MBA考試培訓,通知呂某龍和張某群帶著學生參加培訓,呂某龍帶了11個人包括他老婆,張某群帶了10個人,其請老師講了有關考試的知識內容,張某群跟老師熟,招待老師,但不講課??记耙粋€禮拜的周末,其在C大學西校區組織老師出模擬題給學生做,張某群和呂某龍帶了部分考生參加考試,其沒有使用作弊設備發送答案,但學生帶了作弊設備。其提前一周把接收器交給了張某群,12月23日下午讓張某群帶著學生到各自的考點試驗接收器,學生到考點后給張某群打電話,張某群再告訴其,其讓京師大廈的章某和貴州大廈的李某發一些數字、文字類的東西,A大學和C大學的考生都沒有說設備不好使。其在如家酒店也通過發射器發射了一些東西,學生也沒有異議。臨近12月24日中午,其在如家酒店1410房間給張某陽發答案時被警察帶走。

2.被告人呂某龍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2016年6月,張某陽問其的培訓班有沒有人考MBA,說有關系能保證考過,每個學生收2萬元。過了兩天,張某陽把章某涯引薦給其,說他專門做考試的事。其問章某涯怎么考過,他說有設備,考試時發答案,考生拿著設備進考場直接看就行,還說每個考生先交1萬,考過了把另外1萬元交給張某陽。達成口頭協議后,其在培訓班招了薛某、趙某美、郭某月、李某辰、馬某浚等18名考生,說每人收2.5萬元,考試時給他們設備保證通過,其先跟每人收了1萬元,轉給張某陽18萬。12月18日,其按張某陽的指示把學生叫到C大學西校區的停車場,張某陽把設備發給學生,每人收了1000元的押金,其也拿了作弊器。12月24日,其參加MBA考試后被抓,警察在其身上起獲了作弊設備。

另,其在其他訊問筆錄中供認第一次見面時,章某涯沒有說采用作弊形式通過考試。12月初,章某涯在C大學和D大學組織了培訓,其帶著學生參加,章某涯、張某陽說考試時讓學生使用設備接收考試答案??记耙恢?,張某陽在C大學西校區把類似于橡皮的帶顯示器的接收器發給17名學生,第二天學生在章某涯組織的模擬考試上用設備接收到了答案,模擬考試結束后章某涯到另一個教室告訴學生怎么使用作弊器,教室里還有別人的學生和一個不認識的男子。

3.被告人張某陽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2014年左右,其在章某涯的公司上班。2016年10月,呂某龍問有沒有渠道保證通過今年的研究生考試,其給章某涯打了電話,他說可以操作,每名考生2萬元,先交1萬,成績下來再交1萬。其轉告了呂某龍,他讓其幫忙辦理。呂某龍聯系了18個考生,給了考生名單,分別在A大學、B大學、C大學考試。其和呂某龍也通過作弊參加了考試,但沒有花錢。作弊接收器是章某涯給的,其和呂某龍發給了考生。2016年11月,呂某龍通過網銀給其轉賬18萬元;12月份,其通過支付寶轉給章某涯1.9萬元押金,18名考生每人1000元,呂某龍也交了1000元,其留下了16.1萬元。章某涯分批跟其借了18萬元左右,他說這次的18萬當還錢了,但考試前又向其要了1.9萬元。章某涯的設備是給其他考生服務的,其有一套考試設備給自己參加全國普通研究生考試用,包括放到耳朵里的耳機和放身上的接收器,其在考場附近放置了可以插電話卡的儀器,電話打進來耳機就能聽到聲音了。為了給自己考試,其從網上找了女網友念答案,其和章某涯、弟弟張某銀及女網友建立了微信群,章某涯給答案,女網友念答案,張某銀在外頭背著設備。

4.被告人張某群于2016年12月25日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2016年8月,其開始做教育培訓工作,大概招了30人,學員問有沒有“路子”保過,其答復盡量幫忙找,每人收了3-4萬元,共10個學員,收了35萬元左右。12月初,其和章某涯聊天時,他說去年通過作弊的方式組織研究生考試通過率很高,其就問能不能放幾個學生到他那里培訓,章某涯同意了。過了幾天,章某涯打電話讓把錢轉過去,每人2.6萬元,先交1萬元預付款。其先給章某涯轉了6.6萬元培訓費,12月9日10個學員就去培訓了。12月20日,其到章某涯辦公室又轉了3.4萬元,協商根據考試結果多退少補,章某涯說了用無線電設備傳輸方式進行研究生考試作弊,其說怎么做是他的事,反正有協議。12月23日15時許,章某涯讓其到B大學幫忙把作弊接收器給學員發下去,5條帶作弊接收器的圍巾給女學員,5個單獨的作弊接收器給男學員,每人收1000元的押金,其把作弊接收器發下去后收了7000元押金。12月24日,章某涯讓其到如家酒店找他,把有縮印英語模板的10根筆發給學員。中午,其回B大學找章某涯吃飯時,在如家酒店附近被抓,從其包內搜出的兩個作弊接收器是12月23日章某涯讓其發給學員時多給的。章某涯的妻子李某是其同學,其通過李某認識章某涯,不確定李某是否參與考試作弊的事。

另,其于2016年12月24日供認2016年11月中旬,章某涯說要培訓其的學員,保過一個給1萬,其給了10名學員,先付了10萬,考試不通過就退錢。其招收的10名學員每人收3萬元,不過會退錢。12月9日,培訓班開課,其把10名學員交給了章某涯。12月23日上午,章某涯說他有特殊方法保證學員通過,其理解特殊方法就是考試作弊,跟他說自己不承擔風險。章某涯沒跟其說過操作考試作弊的事,只是最近幾天感覺保過的方式是作弊,具體怎么實施不知道。其和李某沒有談過此次研究生考試作弊的事情。其給章某涯的學員今天考試,妹妹張某芳也參加這次研究生考試,所以到了B大學研究生考場,其見到了部分學員,但沒看到他們帶作弊器。從其身上搜出的兩個作弊接收器是2016年9月在朝陽區人事中心門口報考經濟師時從一名男子手中買的。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和章某涯是夫妻,星空世紀是教育培訓公司,法人是章某涯,所有事情都是章某涯管理。考試作弊是章某涯提出來的,作弊工具也是章某涯弄來的,他讓其在賓館里看著作弊設備能不能接收信息,12月22日讓其找弟弟李某浩幫忙開車;還讓其找同學幫忙做題,其找了柳某、呂某博、田某,沒有跟他們說考試作弊的事,就是讓他們幫忙做幾道題,做什么題沒有說。12月23日下午,其和章某涯帶著2臺筆記本電腦去京師大廈,后章某過來拿走1臺。23時許,弟弟開車帶著章某涯、章某到了京師大廈,章某留在京師大廈負責A大學考點作弊答案的發送工作,把其送到了貴州大廈。其在房間發現2臺筆記本電腦和1個發射器已經連接好了,章某涯說開機就能用,只要把他通過QQ發過來的答案復制在發射器上發出去就行。考生是張某群找來的,還有別的代理人,其沒有收過考生的錢,張某群應該把作弊費用交給了章某涯。整個作弊過程都是章某涯負責,他還負責B大學考點發送答案,考試題目也是章某涯找來的。

6.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曾供認2016年12月23日上午,弟弟章某涯讓其在第二天的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幫忙發答案。下午兩三點,其在京師大廈見到了章某涯和李某浩,他倆把其帶到12層的房間,李某也在,床邊放著筆記本電腦,電腦上連接著發射器,旁邊有一個接收器,章某涯打開電腦教其如何操作,說QQ會有人傳送答案,把答案復制粘貼到發射軟件的發射欄里點擊發射就可以了,其試了一下,果然收到了信息。24日10點左右,筆記本電腦的QQ響了,其把QQ里的信息復制粘貼到發射軟件里,發送了六七條信息。

7.證人李某浩(李某弟弟)的證言,證明李某讓其到北京參加考試。12月23日中午,其在京師大廈找到李某,她讓其開車幫姐夫章某涯干點活。下午6點多,其坐地鐵去B大學附近找章某涯,章某涯用其的身份證在如家酒店開了4樓的房間。經過2樓的時候,碰到了張某陽,其和章某涯到張某陽的房間拿了行李箱和筆記本電腦。章某涯帶其到國貿附近的神州租車用其的身份證和信用卡租了帕薩特轎車,后開車把章某從貴州大廈送到京師大廈,又把李某從京師大廈送到貴州大廈。12月24日8點多,章某涯讓其把箱子搬到車上,其把箱子搬到后備箱后在車上等他,后來就被警察抓了。2014年,其去武漢考試的時候認識了張某陽,李某說他是章某涯公司的員工,也參加考試,讓其跟他作伴。

8.證人張某銀(張某陽弟弟)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23日晚,其被張某陽叫到北京幫忙考試,承諾1500元酬勞。張某陽在如家酒店交給其兩個中繼器和兩個語音接收器,考試開始后,其帶著中繼器和語音接收器到考場外接收答案,用微信和別人聯系。張某陽把其拉進“思想品德政治”的微信群,群里有一男一女,女的叫“我走路帶風”,男的叫“天創”,開考后男子通過這個群傳送答案,女的在語音接收器里發送語音答案,其邊聽語音,邊和男子發的答案對照,按照張某陽的要求,如果女子的答案和男子發送的答案不同,馬上給女子發微信,告訴她答案有出入。其還根據群里討論的考題答案,用手機百度查找資料,復制粘貼到女的微信上,她再按照其發的東西通過語音發出去。張某陽在考場里,他做什么,其不清楚。

9.證人陳某雙(呂某龍的妻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其去A大學確認考試信息時認識了姓李的男子,說可以參加他們組織的考前統一短期培訓??记鞍雮€月,其打電話咨詢考試的事情,姓李的說在D大學附近辦公。第二天,其發現呂某龍也去參加研究生培訓,到了D大學附近的酒店二層的星空教育,其和呂某龍一起聽了課,有個人在講考試的注意事項,還有一個女的拿著名單,回去的路上呂某龍說他幫著招了幾個學生來上課,其才知道呂某龍和這幫人有聯系。過了幾天,姓李的打電話讓其拿考試用具,并講了考試的注意事項。12月22日,姓李的在京師大廈給了其一條圍巾,上面有橡皮狀的作弊器,說價值468元,其剛要給錢呂某龍來了,對方就說不用給了??荚嚂r,其發現作弊器不在圍巾上了,呂某龍也參加了研究生考試。其操作呂某龍的農業銀行APP和工商銀行U盾時發現他從農業銀行尾號2217的賬戶給張某陽轉賬2次共計10萬元,從工商銀行尾號6472的賬戶轉賬8萬元。經辨認,其指出呂某龍就是其丈夫,章某涯就是在D大學附近酒店講課的戴眼鏡男子,李某就是在培訓課程中穿粉色高領上衣的女子。

10.證人劉某菲(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2月24日,其在B大學第58考場參加MBA考試。前一天晚上看考場時,有人問要不要作弊器,說考試中能收到答案,還說要1萬元。其怕上當,對方免費給了作弊器,用手機拍了其的身份證和準考證,說住如家酒店410房間。開考后兩小時,其收到8道數學選擇題的答案。其和王某楠是朋友,對方也給了她作弊器,她沒有給錢。2016年12月24日,其從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認張某群就是12月23日16時許在B大學1號教學樓門前交給其作弊器的男子;但在2017年3月5日的證言中稱不能確認是哪個男子給的作弊器,做辨認的時候出于緊張胡亂點了一名男子。

11.證人王某楠(考生)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24日,其在B大學第503考場參加MBA考試。前一天晚上看考場時,有人問要不要作弊器,說考試中能收到答案,要1萬元。其嫌貴,對方讓其先給1000元,過了再給9000元,其同意了。開考后兩小時,其收到10多道數學選擇題的答案。其無法辨認給作弊器的男子。

12.證人何某玲、封某龍(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二人通過星空世紀報名參加MBA考試,一共交了5萬元。12月初的周末,二人在D大學旁邊的酒店參加了兩天的培訓,一周后又去C大學西校區參加了模擬考試,對方給每人一個橡皮大小塑料質地的作弊器,開機就接收到了答案。12月24日,二人帶著作弊器在B大學052考場參加考試,何某玲未掏出作弊器,封某龍收到20多道數學題的答案。經辨認,何某玲指認李某、紀某、章某涯是在D大學旁酒店內參加培訓的負責人;封某龍指認李某、呂某龍是在D大學旁邊的大廈培訓的工作人員。

13.證人許某(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百度搜索“研究生考試包過”并留了微信號,昵稱為“帝”的微信號為zhangwuya520的人和其聊考試的事。其去了星空世紀,章某涯說公司能夠保證其通過研究生考試,收費3萬元,說考試前能把題搞到是最好,即使搞不到也有其他方式保證考試過關,如果不過可以退錢,其通過拉卡拉用尾號為8527的建設銀行卡刷了3萬元??记耙恢?,章某涯通知其去拿接收器并教其如何使用,12月23日其到C大學測試了設備。12月24日,其在C大學考試時收到了答案。經辨認,其指認章某涯就是收取3萬元并交給其作弊器的人。

14.證人梁某鈿(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朋友李某芳幫其報考MBA考試,說幫忙想辦法通過,之后有人打電話問能不能參加考試培訓,其說沒時間。12月23日晚6點多,有人到賓館給其送了作弊器。12月24日,其在B大學第048考場考試時收到20多道數學選擇題的答案。經辨認,未能指認交給其作弊器的人。

15.證人王某鵑(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和支付寶的轉賬記錄,證明其通過朋友圈找了一公司參加MBA考試培訓,與閏生聯系,對方承諾保過,以4.5萬元的價格成交。12月初,其在D大學南門的酒店2層參加了兩天的培訓??记耙恢艿闹芰砩?,其到C大學西校區北門內的停車場拿了接收器,交了1000元押金,對方說上面可以顯示考試的具體答案;次日,其到教學樓參加模擬測試,作弊器接收到了答案;12月24日,其在B大學參加MBA考試時被抓。微信轉賬記錄證實2016年12月17日支付“呂MBA”1000元,支付寶轉賬記錄證實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3日分別轉至“中國工商銀行(3141)李某生”2.3萬元、2.2萬元。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張某陽是在D大學旁邊大廈內參加培訓的工作人員。

16.證人汪某、楊某強(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經朋友介紹到星空世紀參加MBA培訓,對方承諾保過,通過手機銀行轉賬2.5萬元。12月初在D大學南門的酒店參加了兩天的培訓,考前一周的周六晚上到C大學西校區北門的停車場拿了考試設備接收器,交了1000元押金,次日參加模擬考試時用作弊器收到了答案。12月24日,在B大學060考場參加考試,收到20余道數學題的答案。經辨認,汪某指認李某、張某群、呂某龍、張某陽是在D大學旁邊的大廈參加培訓時的工作人員,楊某強指認張某群、呂某龍、張某陽是在D大學旁邊的大廈參加培訓的工作人員。

17.證人劉某峰(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經陳某冬聯系到星空世紀參加培訓,8月31日用郵政儲蓄卡在ATM機上給1454賬戶轉賬5萬元,通過手機轉賬1萬元。12月初的周末,星空世紀在D大學南門的酒店3層會議室請老師講解了題型和寫作??记耙恢艿闹芰砩?,其收到內容為“到C大學西校區北門的停車場取考試設備”的短信,對方交給其黃色橡皮大小的接收器,收了1000元押金。第二天,其到1號教學樓3層參加使用培訓,通過作弊器可以接收到答案,對方說考試時也可以通過作弊器接收到答案。12月24日,其在B大學第048考場參加MBA考試,先收到6道選擇題的答案,但感覺是錯的,后來被刪了,之后又發來25道數學題的答案。經辨認,其指認李某、張某群、章某涯、呂某龍是在D大學旁的酒店參加培訓的工作人員;呂某龍是在C大學交給其作弊器的男子。

18.證人李某辰(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兩周前的周末,呂某龍約其到D大學西側的飯店2層參加培訓;考前一周的周末,呂某龍讓其在C大學西校區停車場拿接收器,教其如何使用,收了1000元押金,帶其參加了模擬考試??荚嚽耙惶焱砩?,呂某龍讓其到C大學東校區測試接收器,經測試能收到信息。12月24日,其在C大學六層參加考試時收到了信息。其只交了1000元押金,朋友說考試通過后再付三四萬,還有一個叫李某的女子跟其有過電話聯系。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就是交給其作弊器并收取1000元的人。

19.證人馬某浚(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經陳某中介紹得知星空世紀在考試時以接收器傳輸答案的方式幫人作弊,自稱呂老師微信名為“掌柜”的人跟其聯系。12月10日,其參加英語和寫作培訓課時見到了“掌柜”;12月18日,其在C大學西校區停車場找“掌柜”取了作弊設備,付了1000元押金,另一個男的教了使用方法;12月23日晚,其在C大學東校區測試了設備;12月24日考試時收到了信息。其只交了1000元押金,朋友說考試通過后再付1萬元。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就是給其作弊器并收取1000元的人。

20.證人郭某月(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百度搜保過班時找到了呂老師的電話,并添加了微信。2016年4月,呂老師在朋友圈發了MBA碩士保過班的培訓信息,其聯系了他,他說包含培訓班和輔導資料交4萬元過A線。7月份,其將證件拍照發給呂老師,把學信網賬號和密碼給了他,還轉了1萬元,呂老師說剩余3萬元等報名確認后再交。12月左右,呂老師通知其去D大學旁邊的大廈參加培訓。12月17日17點,其去C大學的停車場拿了作弊器,交了1000元押金,12月18日在C大學參加模擬考試,12月23日到A大學測試了作弊器,效果還不錯。12月24日上午,其在A大學教四樓205考場參加考試時因為作弊被抓。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是使用微信與其聯系的呂姓男子,張某陽是給其作弊器的男子。

21.證人陳某佳(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上網搜保過班時加了李姓女子的QQ號,她讓其在中融金財酒店上了兩次課,在C大學教學樓上了一次課,說考前會發些東西。12月23日20點,其從京師大廈門口的黑色汽車里找一男子拿了作弊器,交了1000元押金,該男子說作文自己寫,選擇題答案開考一小時左右會發到作弊器里。第一次上課時交了1.5萬元,約定通過后再交1.5萬元,沒有通過會把交的錢退給其。12月24日,其在A大學42考場參加研究生考試時被抓。經辨認,其指認李某就是與其聯系的女子。

22.證人杜某海(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12月24日,其在A大學參加全國MBA考試,一男一女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其一個作弊器,說考試時把答案發到作弊器上,其帶進了考場。經辨認,其指認張某陽就是賣作弊器的人。

23.證人陳某爭(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愛人劉某威聯系了研究生考試的培訓班,姓呂的男子通知二人12月12日到D大學旁邊的賓館參加了兩天的培訓,之后通知劉某威12月23日20點左右到京師大廈正門,給了其一條有接收器的圍巾,給了劉某威一個接收器,還有兩名女性在挑接收器。12月24日,其在A大學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時被抓。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就是12月23日20時左右出售答案的男子。

24.證人劉某威(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12月23日,其和愛人陳某爭到A大學看考場時,在京師大廈門口花5000元買了兩套答案,對方給了一個橡皮狀的作弊器和一條帶作弊器的圍巾,說考試時會有答案傳輸到作弊器上。12月24日考試時,果然有答案傳輸到作弊器上。10月份,其和陳某爭報名時曾碰到該男子和其他兩名男子,三人說過買答案的事,還說要組織培訓。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就是出售答案的矮個男子,張某群是報名時遇到的年齡偏大男子,章某涯是出售答案團伙中的眼睛不正常的男子。

25.證人黃某霞(考生)的證言,證明12月23日19點左右,其看完考場在A大學附近的咖啡廳吃飯時,一女子說有人找。一男子拿出橡皮大小有屏幕的儀器,說能在考試過程中收到答案,其花2000元買了該儀器。12月24日8點左右,那名男子在京師大廈門口給其換了與紗巾連在一起的儀器,其把紗巾戴在脖子上進了考場。

26.證人閆某(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經朋友介紹認識呂某龍,交了5萬元保過的培訓費。12月10日,呂某龍讓其到D大學旁邊的酒店培訓了兩天,之后又通知其到C大學北門拿了塑料殼有顯示屏的東西,讓考試的時候帶著,會把答案發過來,還教了使用方法,其交了1000元。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就是給其作弊器的男子。

27.證人成某燁、孫某媛(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星空世紀承諾MBA考試保過,成某燁微信轉賬2.5萬元,孫某媛交了2萬元。12月初的周末,對方在D大學南門的酒店3層會議室請老師講解題型和寫作??记耙恢艿闹芰砩?,收到內容為“到C大學西校區北門的停車場取考試設備”的微信,在停車場有人給了黃色橡皮大小的接收器,交了1000元押金,讓第二天到教學樓進行模擬考試,第二天模擬考試時,通過作弊器接收到了答案。12月24日,在B大學參加考試時收到20來道數學題的答案。經辨認,成某燁指認李某、呂某龍是參加培訓的負責人;孫某媛指認李某、呂某龍、章某涯、許某是參加培訓時的負責人。

28.證人戶某林(考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2月,有人打電話說培訓,18日其去C大學西校區參加了培訓,對方說有辦法保其通過,其覺得是作弊就沒同意,對方又說有題,讓先交2萬,其給了1萬元現金。12月23日晚,對方在B大學門口給了作弊器,說考試時可以接收答案。12月24日,其在B大學第048考場參加MBA考試時,收到20來道數學選擇題的答案。經辨認,其指認呂某龍是在C大學西校區參加培訓考試的工作人員。

29.證人呂某博(李某同學)的證言,證明李某讓其和柳某、田某到貴州大廈幫忙做題,通過微信給其發了兩道選擇題,其不知道是什么題。李某沒有說報酬,只是同學間幫忙。

30.證人柳某(李某同學)的證言,證明前兩天的晚上李某聯系讓其幫忙做題,12月24日到貴州大廈后才知道是考MBA研究生的題。當時沒有題,其就睡著了,后來就被警察帶走了。

31.證人田某(李某同學)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19日,李某叫了其和柳某、呂某博幾個同學,讓24日幫個忙。后來李某又找其確認時間,說是考試的事,其當時就明白了,班里很多人知道她給人考試作弊、當槍手。12月24日早上,其與柳某、呂某博在貴州大廈見到了李某,她帶三人到了17樓的房間。9點多,李某拿了兩道選擇題讓做,其猜跟研究生考試有關,之后就說已經有了整套題的答案,不用再做了。

32.證人井某(貴州大廈接待員)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24日凌晨4點多,1608房間的李某打電話問還有什么房間,其介紹了情況。6點半左右,李某從樓上下來,用身份證開了1711房間。賓館為1711房間提供過1臺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1部電話座機和1臺電視機。

33.證人劉某帥(京師大廈前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2月23日12時30分至13時許,一男一女到前臺辦理1220房間的入住手續,男子持證件辦理,說自己住,女子說不入住。經辨認,其指認章某涯、李某就是辦理入住手續的人。

34.現場勘驗筆錄,證明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偵查人員于2016年12月24日10時許,在如家酒店1410房間對章某涯使用的筆記本電腦進行現場勘驗,筆記本電腦處于開機狀態,使用時間與標準北京時間一致,與1臺無線發射設備(T7發射器)連接,計算機內安裝有T7發射軟件、應用程序及使用說明,電腦正運行“SerialPortClient”軟件,窗口顯示標題為“PC版客戶端”,軟件界面有發送內容窗口,內容為1條正在編輯的疑似答案內容及已發送的12條疑似答案內容;筆記本電腦同時運行QQ程序,登錄昵稱為“北京-葉波”的32XXXXXX66賬號正在與昵稱為“520”的212XXXX491賬號對話,向該賬號發送多條疑似答案的內容;使用“消息管理器”功能檢索,發現昵稱為“孔子云小號”的316XXXX368賬號、昵稱為“8888”的309XXXX773賬號向“北京-葉波”發送了與“520”類似的聊天內容。經對章某使用的筆記本電腦進行勘驗,該電腦登錄昵稱為“520”的212XXXX491賬號,該賬號有3個好友,分別是昵稱為“北京-葉波”的32XXXXXX66、昵稱為“億隆高科”的1926584627和昵稱為“8888”的309XXXX773,與“北京-葉波”的聊天記錄中發現有大量涉及考試答案信息;電腦安裝有“SerialPortClient”軟件,勘驗時,電腦已使用該軟件編輯從“北京-葉波”處獲取信息。

35.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證明公司登記注冊情況。

36.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12月24日,王某楠、劉某菲在B大學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時作弊。

37.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民警從章某涯被抓獲地如家酒店1410房間扣押手機4部、筆記本電腦1臺、接收器1個、信號發射器1個、平板電腦1臺。民警從呂某龍的左側衣兜內扣押接收器1個。民警從張某陽處扣押棕色電子儀器2個、白色電子儀器接收器1個、銅制電子線圈1個、紙質名單1張;從張某陽暫住地扣押電子儀器接收器6個、棕色電子儀器3個、《MBA、MPA雙證研究生(統招)培訓協議書》1份。民警從張某銀暫住的如家酒店2216房間扣押“云端”設備3臺、信號中轉設備2臺、微型耳塞16個、液晶屏接收器10個、手機3部、帶接收器的圍巾1條、MP2013接收器3個、帶基座天線3套、筆記本電腦1臺、黑色天線2根、秘錄設備1臺、語音接收設備3臺、移動wifi 2部、GSM接收器1臺等物。民警從張某群身上扣押信息接收器2個。民警從李某暫住的貴州大廈1608房間扣押筆記本電腦2臺、手機2部、無線電發射器1臺、U盤1個、無線電接收器2個。民警從星空世紀的辦公地點扣押營業執照1張、拉卡拉刷卡機2部、三星手機1部、相關印章5枚。民警從李某浩駕駛汽車的后備箱扣押白色接收器和黃色接收器各6個、圓盒裝微型耳塞4個、中轉設備1臺、蓄電池2個、方盒裝微型耳塞1個。民警在章某被抓獲地京師大廈1220房間扣押黑色索尼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3部、信息接收器3臺、無線wifi 1部、無線電發射器1個、天線1根;從章某身上扣押無線接收器1個。

38.雙證研究生培訓協議書,證明2016年11月17日,甲方張某陽與乙方呂某龍簽訂《MBA、MPA雙證研究生(統招)培訓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方通過乙方考前組織的各項培訓、高質量材料輔導,以及考中配合運作達到高通過率,助乙方學員在2016年12月份順利通過全國MBA、MPA雙證聯考;培訓費A分數線20 000元/人,B分數線15 000元/人;甲方保證考試不會出現違紀風險,萬一出現違紀問題則與考生和乙方無關,保證不被刑事處罰,萬一出現涉及刑事案件甲方承擔全部后果承擔所有費用,乙方不承擔風險等。

39.考生名單,證明民警從張某陽處起獲的考生名單內容,列有20名考生,分別是王某鵑、黃某霞、陳某佳、郭某月、陳某爭、劉某威、梁某鈿、汪某、楊某強、成某燁、戶某林、李某辰、孫某媛、呂某龍、陳某雙、馬某浚、劉某峰、閆某、杜某海、薛某,以及各自考點,并備注有聯絡的代理姓名。

40.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違規考生記錄表,證明2016年12月24日,C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呂某龍、馬某浚、李某辰、許某,A大學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對郭某月、陳某佳、杜某海、陳某雙、陳某爭、劉某威、黃某霞、閆某作出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決定;B大學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給張某陽、劉某峰、劉某菲、成某燁、孫某媛、戶某林、何某玲、梁某鈿、王某鵑、汪某、楊某強、封某龍、王某楠出具了考生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41.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張某群建設銀行賬戶3443的交易情況:2016年8月6日王某楠通過支付寶轉賬2萬元,2016年10月24日王某楠電子匯入3萬元;2016年11月2日,張某群以“MBA保過考前輔導費”的名義向章某涯6077賬戶轉賬3.6萬元、3萬元,2016年12月22日轉賬3.4萬元。章某涯工商銀行賬戶6077的交易情況:2016年11月2日收到跨行匯款3.6萬元、3萬元,2016年12月22日收到跨行匯款3.4萬元。呂某龍工商銀行賬戶6472的交易情況:2016年8月10日郭某月轉賬1萬元,2016年11月30日薛某轉賬1.5萬元;2016年11月18日,呂某龍向張某陽工商銀行賬戶9142轉賬5萬元,11月19日分別轉賬5萬元、8萬元。呂某龍農業銀行賬戶2217的交易情況:2016年11月22日陳某佳轉賬1.5萬元。趙某美工商銀行賬戶5662的交易情況:趙某美分別于2016年8月8日、8月9日、8月15日向呂某龍賬戶轉賬3.6萬元、5萬元、5萬元,9月18日呂某龍向趙某美賬戶轉賬3.6萬元;2016年11月7日楊某強向趙某美轉賬2.5萬元、11月2日孫某媛給趙某美轉賬2萬元、11月3日汪某給趙某美轉賬2.5萬元,11月18日趙某美給呂某龍轉賬6萬元。

42.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3月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從章某涯處起獲的Dell便攜式計算機內置硬盤內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52個、QQ聊天記錄386條,在該硬盤恢復出與案件相關數據1個;從李某處扣押的Lenovo便攜式計算機內置硬盤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56個 、QQ聊天記錄14條、QQ好友信息2條;從李某處扣押的Dell便攜式計算機內置硬盤內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215個、QQ聊天記錄29條、QQ好友信息2條;從章某處扣押的Sony便攜式計算機內置硬盤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56個、QQ聊天記錄7條。上述電腦硬盤內均裝有“SerialPortClient.exe”軟件,該軟件可以通過連接信號發射器進行發送數據,可以單獨設定頻道號以及根據頻道來分別發送,該軟件有保存發送歷史記錄的功能,在章某涯處起獲的Dell計算機所裝軟件中提取出已發送的歷史記錄12條,在李某處扣押的Lenovo計算機所裝軟件中提取出已發送的歷史記錄15條,在章某處扣押的Sony計算機所裝軟件內提取出已發送的歷史記錄11條,提取內容涉及大量考試答案信息。從張某銀處扣押的Hasee神舟牌便攜式計算機內置硬盤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1534個;在硬盤內裝有“Tcloud.exe”軟件1個,該軟件可以通過連接信號發射器進行發送數據,可以單獨設定頻道號以及根據頻點來分別進行發送,該軟件有保存發送歷史記錄的功能;在該硬盤內裝有“TK-F2加密發送軟件.exe”軟件1個,該軟件通過連接信號放大器進行發送音頻數據,通過耳機信號接收器接收音頻數據,并把音頻數據傳至入耳式迷你耳機進行收聽。從章某涯、李某、章某、張某銀處扣押的信號發射器無儲存數據功能,只能與安裝有特定軟件的主機進行連接,進行數據發送。從章某涯、張某銀處扣押的的信號放大器無儲存數據的功能,只能與安裝有特定軟件的主機以及耳機信號接收器進行連接,發送語音數據。從劉某菲、王某楠處扣押的信號接收器,均可以與從章某涯處扣押的信號發射器進行連接接收數據;從李某、呂某龍、許某、李某辰、馬某浚處扣押的6個信號接收器,均可以與從李某處扣押的信號發射器進行連接接收數據,李某、呂某龍、李某辰、馬某浚的信號接收器接收過數據,提取內容涉及大量考試答案信息;從章某、李某浩、張某群、郭某月、陳某佳、劉某威、趙某海、章某涯、閆某、陳某爭處扣押的信號接收器,均可以與從章某處扣押的信號發射器進行連接接收數據,其中章某、郭某月、陳某佳、劉某威、章某涯的接收過數據,提取內容涉及大量考試答案信息;從張某銀、黃某霞處扣押的12個信號接收器,均可以與從張某銀處扣押的信號發射器進行連接接收數據,其中張某銀的4個和黃某霞的接收過數據,提取內容涉及大量考試答案信息。從李某浩處扣押的4個和從張某銀處扣押的16個入耳式迷你耳機無儲存數據的功能,只能與耳機信號接收器進行連接,接收語音。從李某浩處扣押的11個和從張某銀處扣押的6個耳機信號接收器無儲存數據的功能,只能與信號放大器進行連接,接收語音數據,并將接收到的數據發送給入耳式迷你耳機進行播放。從李某處扣押的U盤提取出與案件相關數據85個,在該U盤內未恢復出與案件相關數據。

43.涉案地點監控視頻及星空世紀的相關資質文書等,證明2016年12月23日,章某涯、李某浩在如家酒店辦理入住登記,以及章某涯、章某、李某、李某浩在京師大廈12層進出房間的情況。星空世紀于2014年4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章某涯。

44.到案經過,證明2016年12月23日,接市局網安總隊轉遞線索,張某群伙同章某涯等人預謀在12月24日的全國MBA考試中,在A大學、B大學、C大學等考點通過無線電發送答案的方式組織考試作弊。12月24日,民警分別在如家酒店1410房間抓獲章某涯、在C大學抓獲呂某龍、在B大學48號樓88考場抓獲張某陽、在B大學院內抓獲張某群、在貴州大廈1608房間抓獲李某、在京師大廈1220房間抓獲章某。

45.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證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章某于2014年4月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取保候審。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張某群對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提出異議,辯稱制作筆錄時已經是凌晨1點多,血壓200多,狀態不好,內心恐懼;其沒有和章某涯商量作弊的事,只有保過協議書,考試前兩天才知道章某涯以作弊的方式保過;其沒有去過京師大廈,也沒有參加測試,不認識呂某龍,不知道在哪兒發射答案;也不認識劉某菲,沒有給過作弊器。其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控方當庭出示的證據無實質性異議。

張某群的辯護人當庭出示了《教育合作協議書》,主要內容為2016年11月16日,甲方星空世紀(聯系人章某涯)與乙方法大教育(聯系人張某群)就乙方學員參加甲方2016年舉辦的2017MBA聯考內訓班事宜簽訂本合同;學員在2017年管理類聯考內,甲方承諾乙方通過全科考試,并可以達到國家A線,即總分數和單科分數均過國家A線,乙方學員如果未能通過此次考試,乙方可申請全額退款;內訓項目“MBA聯考保過輔導班”10人,單價每人2.6萬元,考試科目管理綜合和英語(二),款項總計26萬元,預付款10萬元等。

針對辯方當庭出示的證據,控方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稱無法佐證其證明目的。

法庭認為,控辯雙方當庭出示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指控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針對相關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質證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張某群行為性質的認定問題

經查,張某群于2016年12月25日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即供認將10名學員以考試保過的方式交由章某涯培訓,并交代了章某涯所謂的“保過”方式及事情經過;而章某涯在2017年1月9日接受訊問時才供認了與張某群協商考試作弊的經過,可見,在張某群作出有罪供述之前,偵查機關并不掌握其參與組織考試作弊的具體過程,因此,筆錄內容不存在系偵查人員指供、誘供等情形下作出的可能性,故張某群欲以狀態不好、心理恐懼等理由推翻自己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不利供述顯然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群、章某涯一致供認張某群知道章某涯在考試中采用的作弊形式,同意按照每人2.6萬元的價格為章某涯提供10名考生,并在考試前將作弊器發給考生;而且,李某供認張某群為章某涯尋找考生、劉某菲曾指認是張某群交給其作弊器、張某群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有考生王某楠的匯款記錄;加之,張某群考試當天在B大學考點附近被抓之事實,足以認定張某群是在明知章某涯采取作弊方式保證MBA考試通過的情況下為之提供考生,實施了伙同章某涯組織考試作弊之行為。同時,張某群與章某涯簽訂的《教育合作協議書》記載“MBA聯考保過輔導班”10人,在案證據證實張某群按照每名考生1萬元的標準以“MBA保過考前輔導費”的名義支付章某涯10萬元預付款,張某群亦供認發了10個作弊器,故上述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張某群組織10名考生參與考試作弊;而張某群伙同章某涯實施的組織作弊行為在考試開始后已完成,達到了既遂狀態,聯系的考生是否實際參加考試或者實際使用作弊器并不影響其組織行為的認定,綜上,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張某群組織10名考生進行考試作弊。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關于考生人數及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認定問題

經查,涉案考生主要來源于三個渠道:章某涯直接組織、張某陽和呂某龍組織、張某群組織的考生。依據呂某龍、張某陽的供述,考生名單、涉案考生的證言以及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陽、呂某龍組織了王某鵑等18名考生;依據章某涯、張某群的供述、《教育合作協議書》、銀行轉賬記錄以及辨認筆錄,可認定張某群組織了劉某菲、王某楠等10名考生;根據封某龍、何某玲、許某、陳某雙等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賬戶交易明細、呂某龍的供述等證據,可認定章某涯直接組織了呂某龍等5名考生。故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章某涯等人組織33名考生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中作弊。

從各被告人在組織考試作弊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及犯意聯絡來看。被告人章某涯提議實施考試作弊,聯系張某群、張某陽、呂某龍等人為其招募考生,購買、安裝、分發、調試作弊設備,確定犯罪地點,組織并安排李某、章某等人使用作弊設備通過無線傳輸的方式為考生發送答案,是組織考試作弊行為的策劃者、指揮者和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全部33名考生承擔責任。被告人呂某龍、張某陽和張某群分別與章某涯約定,以考研保過的方式為其招募考生,收取考試費用,組織考生參加培訓,配合章某涯給各自的考生分發、調試作弊設備,并謀取不法利益,積極參與并具體實施了組織考試作弊的全過程,其行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犯罪不可或缺的環節,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但從在案證據來看,呂某龍、張某陽與張某群雖然知道章某涯還通過其他渠道招募考生,但彼此間并無聯絡,只負責組織自己招募的考生進行作弊,故只應對自己組織的考生承擔責任,故認定呂某龍、張某陽組織18名考生、張某群組織10名考生作弊。被告人李某找其弟為章某涯開車、找同學幫忙做題并核對答案、考試當天為考生發送答案,被告人章某接受章某涯的安排在考試當天為考生發送答案,二被告人雖只負責組織考試作弊的部分環節,但對章某涯在不同考點組織多名考生作弊的事實有明確的認知,考試當天亦通過QQ與章某涯進行聯系,故應按照章某涯組織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但二被告人在組織考試作弊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三)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經查,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屬國家級重要考試,被告人章某涯、章某、李某在管理類專業聯考中組織33名考生在3個考點進行作弊,考生人數多、涉案范圍廣、組織規模大;而且,被告人章某涯通過互聯網、采用無線電傳輸等突破考場信號屏蔽的技術手段進行作弊,作弊行為貫穿考場內外,嚴重擾亂了考試活動的正常進行,社會危害嚴重,故其組織考試作弊應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呂某龍、張某陽明知章某涯以無線電傳輸方式組織考試作弊,不僅組織18名考生參與作弊,而且自己也以相同的方式在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作弊,張某陽還專門找人組建微信群為其考試作弊提供服務,主觀惡性大,二人亦屬于“情節嚴重”。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中,以無線傳輸的方式組織多名考生進行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予懲處。其中,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李某、章某屬情節嚴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李某、章某犯有組織考試作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李某、章某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依法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涯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被告人呂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被告人張某陽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被告人張某群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被告人章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七、繼續向被告人章某涯、呂某龍、張某陽、張某群追繳違法所得。

審 判 長 曹曉穎

人民陪審員 周秋霞

人民陪審員 李紅亮

二○一八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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